房地合一7種報稅NG 當心補稅遭罰

自由時報地產天下 2018年04月24日

【文/記者馮牧群】從2016年1月1日起,交易當年度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、土地,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房屋、土地,都要申報房地合一稅。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最近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,未辦理申報,除了發單補徵之外,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,以下常見7種未申報類型提醒民眾注意。

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或土地,應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,未如期申報將受罰。

 

1.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:交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,都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。

2.誤認交換無須申報: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,仍屬交易應申報。

3.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: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申報。

4.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: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,都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。

5.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(建)號的土地或房屋持分,其後一併出售,誤認不屬於課徵範圍:出售2014、2015年取得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持分,仍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。

6.二親等「買賣」案件,誤認已申報贈與稅,無須申報房地合一: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課徵目的及範圍不同,須分開申報。

7.2016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持分,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併同出售,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: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持分部分,屬於房地合一課徵範圍。

國稅局說明,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,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,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,擇一從重處罰,就算無應納稅額、無漏稅罰,仍會處以3千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的行為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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